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公司的加入,某公司主体不变;而新设合并则是公司之间组合新的公司。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
2、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由原公司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共同承担;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新设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公司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 公司的债务 ,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 债权人权益 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公司分立后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答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那么公司分立后原债务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网友咨询:公司分立后原债务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周贝昕律师解答: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除事先约定的,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当第六十七条也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周贝昕律师解析:如果面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分立,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1、债权人应及时核实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是否对公司分立的处理作出了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则应当及时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无特殊约定,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建议与相关主体签订书面确认文件。
2、债权人应及时核实债务是否设有担保,如果设有抵押担保,则需要查看抵押担保措施是否会受到公司分立的影响。同时,核实与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是否对此做出了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无特殊约定,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严厉把控公司分立可能对抵押物带来的风险。如果设有保证担保,则在公司分立时,应当针对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问题,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3、公司分立后会带来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建议债权人关注债务人公司分立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获取分立后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等各类法律纠纷。专心做事、真心做人。
公司对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方式:原则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那么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在合并后怎么承担,如何处理?网友咨询: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在合并后怎么承担,如何处理?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文浩律师解答:在我国,公司在进行合并之后,对于公司合并之前的原来的债权和债务将会有新的公司来承担;如果那些不清偿原来的债务或者债权,或者是没有给本公司的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是不可以进行合并的。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在合并后的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文浩律师解析:《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文浩律师,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企业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规避各种法律风险。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在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等方面有丰腴经验。